民法典对借款利息的规定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借款双方的利息约定应当遵循公平、合理的原则。
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“借款的利率由当事人约定,但是不得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。” 这就意味着,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,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,未约定利息约定不明,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。
民法典还规定,借款人逾期还款,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,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可以由双方约定,未约定,那么从逾期还款之日起,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倍计算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对借款利息的规定,主要是为了保护借款双方的合法权益,确保借贷关系的公平、合理,既不允许出借人过度追求利润,也不允许借款人恶意拖欠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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